新闻场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法规相继出台专家解读
发布时间:2026-06-18 19:02:08| 浏览次数: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融入新闻采编、播报、分发等各个环节,新闻业的内容生产与传播生态正被深刻重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在赋能媒体提升新闻内容生产和传播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虚假信息、舆论风险及伦理挑战。我国相继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等,初步构筑起该领域的治理框架,旨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今年3月,中央网信办还指导网站平台对短视频内容标注使用的标签进行规范,将内容标注设为短视频发布的必经环节。在此背景下,本文对新闻场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法规要求进行解读,探讨在不同新闻形态下AIGC标识要求和标识困境,提出兼顾合规性、技术可行性与用户体验性的实操方案。
《标识办法》等确立的人工智能标识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通过明确告知用户内容的生成方式,避免其产生混淆或误判,从而维护网络空间的透明度和信任度。为此,我国确立了“显式为主、隐式为辅”的AIGC双重标识原则。显式标识以文字、图形或声音等可被用户清晰感知的方式进行提示,是履行对公众告知义务的“前台动作”。隐式标识则是采取技术措施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不易被感知的标识,如数字水印,其核心作用是为内容提供可追溯的“数字身份”,是实现技术溯源与责任认定的“后台保障”。
在新闻实践中,这两种标识方式相辅相成,显式标识直接回应了公众的知情权,而隐式标识则为防范标识被恶意篡改或删除、追溯虚假信息源头提供了技术可能。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差异化的标识要求,根据《标识办法》第4条规定,并非所有使用AI的场景都需要强制添加显式标识,添加显式标识的核心适用范围是“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的”情形。据此规定,新闻生产中的AI应用可以区分为“AI辅助”(如使用AI进行错别字校对、资料搜集等)和“AI生成”(如完全由AI创作或对内容进行显著改变)两类,后者必须进行显式标识以防公众混淆。这一系列规定的最终目标是明晰从AI服务提供者、内容传播平台到终端用户等各环节主体的责任,构建起协同治理的闭环。
尽管制度提供了AIGC标识顶层设计,但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如何为形态各异的AI生成内容“打标”仍面临诸多“落地难”的问题。普遍存在的困境包括:标识位置不显著、提示语义模糊(如“疑似AI生成,请谨慎甄别”)、标识易被裁剪或覆盖以及创作者因流程繁琐或担心内容被“降权”而不愿主动标识等。针对不同新闻形态,需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实操办法。
对于应用最广泛的文本新闻,人工智能的介入程度从辅助校对到全篇代写,跨度极大。若不加区分地统一标识,可能导致原创记者的贡献被贬损,让读者对所有含AI辅助的内容产生不信任感。因此,可采取分层标识的策略:对于仅使用AI进行拼写检查、语法修正、资料搜集的稿件,可不作显式标识或仅在文末注明“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使用了AI辅助工具”;对于由AI生成初稿、人类记者进行深度修改和核查的“人机共创”内容,可在作者署名处采用“×××(记者)与AI共同创作”等方式,并附上简要说明以阐明人类作者的主导与审核角色;对于完全由AI生成的快讯、数据报告等,则必须在标题或文章开头等显著位置明确标注“本文由人工智能生成,未经人工审核”,以充分提示风险。
新闻图片与短视频新闻因其直观性和冲击力,是AI技术滥用的高风险区,尤其以Sora为代表的文生视频模型,使得虚假新闻视频的制作门槛大大降低。在这类场景下,角落的文字标识极易在二次传播中被裁剪或丢失,单一的文本提示也不足以引起受众警惕。为了应对这一问题,需要构建多模态的显式标识体系,并结合风险分级管理。当新闻涉及公众人物的深度伪造等高风险内容时,可在视频播放前强制弹出全屏警示,并在播放期间全程保留高对比度的动态图标(如红色闪烁的“AI生成”标识),甚至叠加语音提示。同时,必须强制推行统一且抗篡改的隐式标识,如数字水印,将服务提供者、生成时间等关键信息记录在元数据中,形成可供专业验证的“数字足迹”,确保内容即使被二次剪辑,其AI生成的属性依然可追溯。
AI虚拟新闻主播高度拟人化的形象和流畅的播报极易模糊人机界限,引发公众信任危机和伦理风险。针对AI虚拟新闻主播带来的独特挑战,应当尽快出台相应规则以规范其应用。首先,虚拟主播在每次播报开始时,应进行明确的口头声明,如“您好,我是AI虚拟主播××,以下内容由AI生成并经过人工审核”。其次,在整个播报过程中,需在画面的固定位置持续显示“虚拟主播”或“AI生成内容”等显著字样,确保观众在任何时候都能清晰辨认其非人类身份。此外,若虚拟主播形象基于真人建模(如央视的“小小撒”),必须在节目中明确标注“本虚拟形象经授权使用”,以尊重并保护原型人物的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要使标识制度从纸面规定走向有效实践,仅靠新闻媒体等内容制作者的自觉远远不够,必须建立技术与管理相结合的综合保障体系。
首先,统一和强化内容标识技术标准是基础。当前隐式标识(如数字水印)面临的主要挑战是标准不一、易被攻击和篡改。对此,应推动建立全国统一乃至与国际接轨的AIGC内容标识技术标准,特别是在隐式标识的加密算法、鲁棒性和互操作性方面,确保其难以被恶意规避。只有当溯源技术足够可靠时,标识的威慑力和监管效力才能真正发挥。
其次,压实平台责任并明确司法审查规则是关键。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核心枢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一方面,平台必须为用户提供简便、清晰的标识功能,在短视频发布端强制嵌入标准化标注模块,标注为发布必经环节,未选择标签则无法完成发布,并通过用户协议明确告知其标识义务与违规后果。另一方面,平台需利用技术手段对AI生成短视频开展技术自动检测,对疑似未标注内容主动添加“疑似AI生成”提示,并要求创作者补标,同时按批次排查存量短视频并完成回溯补标,实现低、中、高风险内容全量标注。对于疑似违规内容,应优先采取补充标识、限流等措施,而非直接删除,以平衡治理需求与用户表达权,对未标注或虚假标注账号采取限流、下架等梯度处罚,对落实不力的平台公开曝光、追责。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已初步确立了平台的“解释说明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唐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中就明确指出,平台不能仅以“算法黑箱”为由拒绝沟通,而需就其判定依据向用户和法庭提供有限度的、可理解的说明,这是防止平台权力滥用、保障用户权益的重要司法防线。
最后,构建基于风险分级的弹性治理模式是方向。“一刀切”的强制显式标识会给低风险、创新性的AI应用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甚至导致“标识疲劳”,弱化公众对高风险内容的警惕性。因此,应采纳一种更具弹性的“发展说”解释路径,对《标识办法》第9条的例外条款进行灵活运用。具体而言,可依据内容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于涉及政治、军事、公共安全以及深度伪造等高风险内容,实行最严格的强制显式标识与传播限制;对于中等风险内容(如可能引起误读的伪科普),要求添加明确的警示标识和事实核查链接;而对于艺术创作、娱乐等低风险内容,可在公开传播环节简化显式标识(如平台统一小字提示),但仍需完成标注环节并同步嵌入隐式标识。其中专业创作、二次加工等内容可依据《标识办法》第9条,由用户向服务提供者申请豁免显式标识,服务提供者在明确用户标识义务与使用责任、留存相关日志后,可提供无显式标识的素材,其主要依赖隐式标识进行溯源管理。这种风险适配的动态干预策略,能够在保障安全底线的同时,为AI技术在新闻领域的健康发展预留充足空间。
总而言之,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新闻业的重塑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内容标识规范,不仅是应对当前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未来人机协同新生态的制度基石。这要求监管部门、技术公司、新闻媒体和法律界共同努力,在发展与安全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以法治与技术的协同智慧,引导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新闻传播事业。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与智能传播治理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晏翔宇,华东政法大学韬奋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文祥)